三、判断题
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03年)
【答案】×
【解析】“邀请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2.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偿还期限15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该借款利息应在借款到期后一并支付。( )(2004年)
【答案】×
【解析】(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但本题不要求判断是否支付利息,而是利息的支付期限。
四、综合题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2003年)
【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1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分);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0.5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0.5分)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分)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1分)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1分)。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0.5分);第二,发出追索通知(0.5分)
2.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