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77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75000。
2005年4月1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14000000
贷:银行存款14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6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670000。
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即新投资成本与应享有N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14255000-(62000000-300000÷10%+5000000+1700000)×15%=44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4400000。
一般来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但本例中因追溯调整产生的损益调整金额已转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故2005年5月1日M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全部冲减“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10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投资成本)1020000。
2005年12月31日,M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7000000×25%=175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175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7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次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新股权投资差额如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股权投资差额一并摊销。2005年12月31日,M公司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0000÷10×9÷12+4400000÷10×9÷12=4650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6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N公司(损益调整)4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