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的实施环境及其出路
三、会计委派制的发展出路
1 完善相关法规,适时出台
首先要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有关条款,主要是修改这些法规中有关会计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单位会计人员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可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会计委派机构实行统管统派其次,应在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并同时强调,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而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从源头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和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第三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适时出台《会计委派法》,以法的形式,对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兼管职责权限、待遇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委派会计以法行事,监管有力。
2 成立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
全国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管理属地内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具体制定应聘、委派计划,办理与各单位申请聘用会计人员的协议书,约定会计人员工作范围、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按有关程序考核确任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其进行业绩考核,以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等;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发展与预测供求情况,统一管理区域内的会计委派工作等。在管理体制上,会计管理局是一个仍属同级财政部门领导的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应与财政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和经常性的协调,通过实践,逐步完善财政局与会计管理局对企事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与权限。会计管理局应想方设法,帮助企业会计部门在提高效益,强化会计监督,增加财政收入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对此财政部门也应给予会计管理局以更大的支持。
3 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行政
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权限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资金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4、处理好几个工作关系
在工作中,应争取被委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工作中的几个关系。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只是改变了会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丝毫没有变,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会计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但并没有后的裁判权。因而委派会计一定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委派会计为辅的原则,无条件地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其出谋划策。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使会计监督权,是监督的主体;派入单位及其负责人是被监督的对象, 是监督的客体。委派会计的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体现在为单位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三是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有两大基本的职责,即财务收支审核权和经济合同参与决策权。在工作中一定要行使好这两项基本职责,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要全心全意地支持派入单位的各项工作。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要我们针对试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在相宜的环境中,这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一定能日益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大大改观“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局面,而且可以加强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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