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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实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5日


  B:乙企业未按时归还包装物,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待摊费用——销项税额850

  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3000

  税法上,增值税不做任何处理,所得税仍采取“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收入调减5000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在第15行销售成本调减3000元。

  (二)当合同期限小于等于一年时,或无明显的合同期限时:

  2004年底逾期一年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0

      其他业务收入5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3000

  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三、建议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

  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会计科目,将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引起的某个会计期间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进行反映和处理,达到统一、规范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目的,减少实务操作随意性。

  (一)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

  1、税法与会计准则所确认收入(计税销售额)的内容、项目和金额一致,但因确认的时间不同,形成的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增值税销项税额差异,可借记该科目,在会计确认作收入时,再将该科目冲销。

  2、国税发([2003]17号)规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90天为限,不再执行商业付款,工业入库的规定,当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货到入库时,可先把进项税挂在“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在以后期间或满足条件可申报抵扣并予以冲销该科目。

  (二)特别说明的是:“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仅限于对时间性差异所影响的应纳增值税差异的核算,对一些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项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以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以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7种情况(①会计核算不健全②不申办一般纳税人手续的③购进固定资产④用于免税项目⑤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⑥非正常损失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得计入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虚增且无法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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