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的一部汽车,估计使用年限为6年,在第三年末需要进行一次大修理,计划支出计15000元。假设第三年末实际发生大修理支出也为15000元。
若采用预提法,则前三年每年预先提取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5000元;若采用待摊法,则后三年每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5000元。虽然二者最终计入管理费用中的金额都是15000元,但是由于计入时间的不同导致二者的不同。如下表:
假设资金成本为15%,所得税税率为33% 单位:元
预提法:折现值=1435.5+1247.4+1085.7=3768.6
待摊法:折现值=943.8+820.05+712.8=2476.65
上述计算结果分析:从前3年来看,采取预提法比采用待摊法少交税金4950元,折现值为3768.6元;连续6年来看,采用预提法和采用待摊法交税一样多,都是4950元,但考虑到现值,则少交税额1291.95(3768.6-2476.65)。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核算方法,中小企业应优先选择预提法,可以达到内部融资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长期以来,我国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直实行直线法,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不能反映科学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无形损耗的影响,也不利于在折旧制度上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同时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利用税收进行内部融资。现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说明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某中小企业现有设备一台,原值1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所得税率33%,企业资金成本15%,采取直线法与双倍余额法计算的折旧对所得税影响额比较如表:
单位:元

附图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从静态角度分析,两种折旧方法从5年时期来看,累计折旧额是相等的,虽然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不同,造成对所得税影响额也不同,但总的结果,从纳税上讲是相等的。从报考上分析,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就会发现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少交税款2499.28元,相当于企业通过内部筹集了一笔2499.28元的款项。
此外,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以后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可使用年限进行新的估计,一旦发现其可使用年限缩短,应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加大折旧成本,减少利润;还可以利用清产核资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调增固定资产价值,加大折旧成本,减少利润,使所得税产生时间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进而达到内融资的目的。
四、费用摊销期限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企业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种需分期摊销的费用,如: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办费的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等,现行会计制度就它们的摊销期限,只规定了一个弹性很大的区间,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选择不同的摊销期限势必会影响经营损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如税法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这样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企业可以选择最低年限5年为摊销期。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这样规定,若差额大于零,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若差额小于零,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企业可以这样来选择期限,当差额大于零时,选择5年,甚至更短;差额小于零时,选择20年,甚至更长。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期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缩短摊销期限。这样一来,可使当期费用增大,应税利润减少,达到内部税收筹资的目的。
五、中小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根据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类业务的实际情况做出,除非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得随意变更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合理避税,达到内部融资的目的,必须以守法为前提,合理避税只是法律许可条件下的一种会计行为,它不同于偷税行为,它的过程和结果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否则,这种避税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有时还会带来税务部门惩罚性税收,得不偿失。
第三,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期限时,应以税法规定的区间为标准,不得任意缩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