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三种规定的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分类标准将抵债资产分为两类,并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在下面的论述中皆不考虑相关税费),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银行拥有的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2)银行控制的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以使用该抵债资产而产生的未来预期收益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比较原则;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很可能具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以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其在银行的全部债务,可按照银行债权账面本息数额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2)债务人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以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其在银行的部分债务,而且所抵偿的债务数额在协议中已确定;债权银行可以按照协议金额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3)债务人与债权银行没有达成还款协议,银行先行回收部分非现金资产,剩余债权数额继续清收。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债务人能够协助提供有关抵债资产的原始入账凭证,那么可按抵债资产的原始人账价值入账;否则,可以对该抵债资产暂估入账。
(4)债务人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债权银行拥有抵债资产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并获得预期收益,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根据协议规定的抵债数额确定,或者是根据该资产使用权的市场行情并考虑预计使用时间而计算的预期收益确定。
三、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
前面两部分已经对抵债资产的定义以及入账价值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到基本解决,那么剩下的就是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资产取得、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三部分进行。
(一)抵债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按照前述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对取得的抵债资产分别作如下处理:
1.债务人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以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其在银行的全部债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置抵债资产(银行债权账面本金和利息数额)
贷:贷款(银行债权的账面本金数额)
应收利息(银行债权的账面利息数额)
2.债务人与债权银行达成协议,以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其在银行的部分债务,而且所抵偿的债务数额在协议中已确定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置抵债资产(抵债协议中确定的抵债数额)
贷:贷款(抵债协议中确定的抵债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