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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9日

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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