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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6〕123号),现就我市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本通知所列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报考初、中级考试,不得跨区重复报考。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四、考试时间
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19日、20日。具体安排如下:
|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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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 
 5月20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