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整体框架重构、板块整合优化,打破原有结构形成全新的知识体系。本次教材变动不仅体现在框架重组上,更有新增考点融入,其中变动内容直接关联分值约8-10分,经济师新增考点考频很高,这些新增考点将成为今年考试的核心命题方向,直接影响考试得分情况,对于备考的上班族而言,摸清教材变动脉络、学好新增考点很重要,这部分分值是很有性价比的。
结合教材变动细节,各板块变动幅度差异显着,其中第一部分新增内容最为集中、出题概率最高,其余板块以优化精简为主,以下为202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新增考点梳理。
一、202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教材整体变动
(一)整体框架调整
【板块顺序调整】原第四部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前移,设为第一部分;
【板块合并重组】原第一部分“组织行为学”、第三部分“人力资源经济分析”整合,统一命名为第二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
【板块更名优化】原第二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调整名称,定为第三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二)各板块核心变动及备考重点
1、第一部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
本板块以新增内容为主,是全书改动幅度最大的板块,法律类考点出题概率高,需重点掌握:
第一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判定标准;
第三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适用情形、工伤认定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 与 “工作时间” 界定要求;
第四章:调整劳动仲裁特殊处理情形;
第六章: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新增部分“突出业绩奖励”相关奖项规定。
2、第二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
整体以内容优化精简为主,核心关注点:第八章领导技能中“人际技能”相关知识点。
3、第三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十五章:履历分析统一更名,改为 “传记资料分析”;
第十六章【核心重点】:战略性绩效管理考点相关内容;
第十七章【核心重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相关规定。
二、202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新增考点梳理
【考点一】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 (新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认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1.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4. 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5. 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 (新增)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2.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 (新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 (新增)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新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 (新增)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考点2】竞业限制
• (新增)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新增)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新增)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考点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 (新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 (新增)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考点4】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新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新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视同工伤的情形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新增)“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 加班时间。
(新增)“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新增)“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新增)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 自残或者自杀的。
【考点5】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按劳动功能障碍划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按生活自理障碍划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新增)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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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级人力资源备考建议
(一)夯实基础核心,筑牢通关根基
基础知识点占据考试绝大部分分值,是达到84分及格线的关键。需优先梳理教材核心基础考点,搭建完整知识框架,重点掌握各章节高频基础知识点,理解核心概念、原理及应用场景,避免基础题失分。可利用每日学习时间,系统复习基础内容,搭配基础习题强化巩固,确保基础分值稳稳拿下,为通关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注新增考点,拿下关键分值
新增考点虽仅占8-10分,但经济师一般有“逢新必考”的规律,需将新增考点作为重点复习内容,尤其是第一部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中的法律类、政策类新增考点,精准记忆核心条款、适用场景,搭配专项习题强化练习,做到新增考点不丢分。同时,区分新增考点与基础考点的复习优先级,避免本末倒置,实现基础与新增的协同复习。
(三)科学规划学习时间,适配各类备考节奏
针对不同考生的备考时长差异,需科学规划学习时间,实现基础与新增考点的兼顾复习。对于备考时间充裕的考生,可系统分配每日学习时长,分模块深入复习基础考点、攻克新增考点,搭配足量习题强化巩固;对于备考时间紧张的考生,可拆分碎片化时间,例如将每日1小时划分为前40分钟基础复习、后20分钟新增考点复盘,同时利用通勤、午休等间隙翻看速记资料,快速回顾已学内容,最大化提升复习效率。
(四)借助专业备考资源,强化应试能力
无论备考时长多少,借助专业备考资源都能大幅提升复习效率,兼顾基础与新增考点。可搭配适配自身学习节奏的课程及配套资料,233网校课程配套老师亲编的《黄金考点速记》,还有临考的《考前25页纸》等电子资料;利用模考金题班进行模拟演练,熟悉考试题型、答题节奏,梳理自身薄弱环节,针对性查漏补缺。同时,依托备考社群、答疑服务,及时解决复习疑问,确保复习方向不跑偏,稳步提升应试能力,冲刺84分及格线。
(五)坚持稳步推进,保持良好备考心态
备考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所有考生都需避免临时抱佛脚,坚持按计划推进复习进度。复习过程中,注重考点的理解与应用,而非单纯死记硬背,尤其是基础考点的灵活运用和新增考点的精准把握。同时,保持良好备考心态,不焦虑、不急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复习节奏,确保基础分值不丢失、新增考点稳拿下,顺利达到84分及格线,实现通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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