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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考资料之��案例分�(2)

æ�¥æº�:233网校 2009å¹´2月23æ—¥ ·ÖÏíµ½ ÆÀÂÛ
  案例四:
  承包人和�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建筑工程预算定�结算。在履行��过程中,因�包人未解决好�地问题,使承包人7�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包人和承包人�头交涉,在�得承包人��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的工程��更��,并商定按“冶金部���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生争议。承包人起诉,�求�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按次��规定的定�结算,而�包人在答辩中则�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审�判决个��有效,第二个�头交涉的��无效,工程结算定�应当��方次签订的��为准。
  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哪个有效。�《��法》第二百七��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形�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有效�件之一是书�形�,而且��的签订��更或解除,都必须采�书�形�。本案中的个��是有效的书���,而第二个��是�头交涉而产生的�头��,并未�书�固定,属无效��。所以,法院判决个��为有效��。
  案例五:
  2001年�,�房地产开�公�欲开�新区第三批商�房,是年4月,�市电视��出公告,房地产开�公�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在当地引起����,先�有二�余家建筑��投标。原告A建筑公�和B建筑公��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此数�,该工程利润已�明显。房地产开�公�组织开标�,B建筑公�投标数�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低于标底440万元。�B建筑公�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该工程竣工�,房地产开�公�与B建筑公�实际结算的款�为510万元。A建筑公�得知此事�,认为房地产开�公�未�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益,��法院起诉�求房地产开�公�赔�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失。
  分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过招标投标程�而确定的��总价能��行�更的问题,这样�是���《��法》第二百七�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本案中无串通的��,就�能认定调整��总价是当事人签约�的���更,是一����更行为。
  �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是固定总价��,其特�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因工程��设备�原�料价格等因素的�化而改�,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行为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对其他投标人�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的主张应予支�。
  案例六:
  �市�务公�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其�,��务公���,建设工程总公�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务公�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采暖外管线工程�供勘察�设计�务,�出工程设计书�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约定由××建筑工程公�根�市建筑设计院�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国家有关验收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验收。��签订�,建筑设计院按时�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建筑公���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包人会�有关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现工程存在严�质�问题,是由于设计�符�规范所致。原�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给�包人带�了�大�失。由于设计人拒�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以自己�是设计人为由推�责任,�包人�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法院起诉。法院���,追加建设工程总公�为共�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 �:
  本案中,�市�务公�是�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问题,建设工程总公�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也应该�法分别��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由�图�对�包人承担责任,以�分包人以与�包人没有��关系为由���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的。
  根�《��法》第二百七�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包人��,�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第三人就其完�的工作�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以分包的�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和市建筑设计院共�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法》这一��《建筑法》第二�八��第二���的规定:�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自行完�。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作为总承包人�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包人��,但���止性规定,亦为�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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