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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培训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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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培训教�1主�内容为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相关法规与制度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相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管�法
  《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以下简称《土地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和使用��土地利用�耕地�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
  1.土地的所有�和使用�
  (1)土地所有�。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以�法对土地实行�收或者�用并给予补�。
  (2)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法确定给��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和个人,有�护�管�和��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书,确认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用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和个人�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书,确认使用�;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法改�土地�属和用途的,应当办�土地�更登记手续。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严格�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对耕地实行特殊�护。
  (2)土地利用规划。�级人民政府应当��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环境�护的�求�土地供给能力以��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少�农用地。�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实行建设用地总�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原批准机关批准;未�批准,�得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除兴办乡镇�业��民建设�宅或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收土地的补�。�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收耕地的补�费用包括土地补�费�安置补助费以�地上附�物和�苗的补�费。
  �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照�收耕地的土地补�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收土地上的附�物和�苗的补�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城市郊区的�地,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地开�建设基金。
  (3)建设用地的使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应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有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H{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使用方��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批准,�以划拨方��得: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点扶�的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让等有�使用方��得国有土地使用�的建设��,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等土地有�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方�使用土地。
  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等有�使用��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应当先�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土地的临时使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应当先�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者应当根�土地�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集体�济组织��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并按照��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得修建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一般�超过两年。
  (5)国有土地使用�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①为公共利益需�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使用��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撤销��移等原因,�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其中,属于①�②两�情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的,对土地使用�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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