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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价员考试�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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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管�机构和�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
第�三�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更手续,��资格�书和专用章。
第�四�造价员�以从事与本人�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五�造价员�得�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六�继续教育是指�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七��管�机构和�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的编制�组织培训工作。
第�八�造价员�三年�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得少于30�时,�管�机构和�专委会�根�需�进行调整。
第五章资格�书管�
第���《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原则上�三年验�一次,由�管�机构和�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验�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业�德等。
第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和专用章:
无工作业绩的;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的;
未按规定�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正当手段�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以造价员�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二�应�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守,�守�业�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三�应�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
第二�四�应�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五��准许他人以自己的�义执业。
第二�六�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
第二�七�接�继续教育,�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八�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管�机构和�专委会应根�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备案。
第三��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时将��和建议�馈中价�,本办法由中价�负责解释。
第三�一�本办法自�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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