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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造价员资格管�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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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书的管�
第�四���人员应当在其资格�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者审(核)查工作。
第�五�建设�设计�施工��或者�法�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当在概(预)结(决)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的��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章和��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
在�交编审的概(预)结(决)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时,应当�带编审人员的资格�书,以备验�。
第�六��有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书进入本�从事造价编审工作的,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资格�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资格�书有效期满�两个月申请续期。未�续期的,其资格�书和�章自行失效。
申请资格�书续期应当�供以下�料:
㈠《江西�造价员资格续期申请表》一�三份;
㈡《江西�造价员资格�书》;
㈢《江西�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
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的造价员继续教育�书;
㈤主�编审的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有关工程造价�果文件。
第�八�续期申请�料�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级审查�,统一报�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审定;�直��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直接报�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审定。
�审查符��件的,在其资格�书上加盖准予续期�章。续期为两年。
第�����人员�能在一个��执业。须�更工作��的,应当在�更工作��两个月内到�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办��更手续。
申请资格�书�更应当�供以下�料:
㈠《江西�造价员资格�书�更申请表》一�三份;
㈡《江西�造价员资格�书》;
㈢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解�和现���用�明。
办��更手续按本办法第�八�规定的程�进行。
第二���审查符��更�件的,在其资格�书上注明�更�的工作��,并加盖�更�章,�时更�造价员专业资格�章。资格�书和专业资格�章一个年度内�能�更一次。
第二�一���或者�失资格�书或者资格�章的,��人应当登报申明作废,�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核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新资格�书或者专业资格�章。
第二�二��有资格�书的人员�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应当收回其资格�书�专业资格�章,并���机关办�注销手续:
㈠死亡;
㈡�刑;
㈢脱离本工作岗�连续二年以上;
㈣因�康原因�能��本岗�工作;
㈤年龄满65周�;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资格�书的监�检查
第二�三���人员应当�守下列规定:
㈠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守�业�德和行为规范;
㈡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得��扩大或者缩�工程计价的�费范围,�得���高或者�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负责;
㈢�时掌�国内外新技术�新�料�新工艺的�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供��;
㈣严格�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济秘密;
㈤�得涂改���或者转借资格�书;
㈥�得编制或者审核本��以外和�法委托以外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二�四�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统一规定的表����;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过�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审查��的定�套价软件。
第二�五���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决)算,�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议)�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得作为申报商�房价格的��;�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
第二�六�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员的��率和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审质�,应当作为申报�晋�造价咨询资质或者资质年检的���件。
第二�七��级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咨询等工作的监�检查,对��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的,应当责�有关��委托具有相应资格�书且符�规定的人员�新编审。
第二�八��级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有关��的造价员的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编审质�进行�定期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在监�检查中�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书和专业资格�章:
㈠涂改���资格�书�专业资格�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㈡编制或者审核本��以外��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的;
㈢��国家和�有关计价��的规定,��扩大或者缩�工程计价的�费范围,���高或者�低计价标准的;
㈣泄�技术和�济秘密的;
㈤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或者未��建设工程造价管�机构审查��的定�软件的;
㈥其他严���资格�书和专业资格�章管�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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