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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法规第一章证券法法律责任总结(上)

作者:233网校-科科 2021-06-11 14:30:45
导读:经常有同学反馈说法律法规真的是太难记了,关于法律法规内容的文章太少了。

这次笔者会专门针对法规里法律责任写一个系列的文章,把教材上大量的文字都用表格总结出来,如果你还没有关注我,点击上方关注按钮关注我。还有什么想看的内容也可以在文章下方评论、留言。

一、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主体

法律责任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募资金金额5%~50%罚款

对擅自……证券设立的公司:监管机构会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50~500万罚款

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尚未发行证券:200~2000万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非法所募资金10%~1倍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100~1000万罚款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的:

①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1倍罚款;

②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万:200~2000万罚款;

③直接责任人员:100~1000万罚款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责令改正+50~500万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10~100万罚款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的:

①警告+50~500万罚款;②直接责任人员:10~100万罚款

2、证券公司违反规定

主体

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责令停止承销/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100~100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50~500万罚款

3、保荐人违法规定

主体

法律责任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业务收入+业务收入1~10倍罚款

没有业务收入/业务收入<100万:100~100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50~500万罚款

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

1、违反证券转让/程序化交易规定

事项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警告+10~100万罚款

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责令改正+50~500万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10~100万罚款

2、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事项

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50~50万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20~200万罚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操纵市场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100~1000万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50~500万罚款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①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②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20~200万罚款。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①责令改正+20~200万罚款;

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没收违法所得+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

3、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①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②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③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证券等值以下罚款。

证券从业法规第一章证券法法律责任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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