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委托指令 |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委托指令接收、排序、处理的相关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委托指令与成交记录,防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接收、保存或者截留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成交记录等信息。 |
资金安全 |
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与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并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证券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
信息系统方面 |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
(1)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1)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
2、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及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责(★★)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①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②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④履行反洗钱义务;
⑤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⑥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⑦开展投资者教育;
⑧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
证券经纪人制度 |
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基本介绍: ①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③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 个小时。 |
线上营销渠道 |
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其中,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 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 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2. 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胀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3.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19 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对于会员违反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业务规则,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科创板与创业板特别交易机制
科创板 |
(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2)优化融券交易机制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4)放宽涨跌幅限制 (5)调整单笔申报数量 (6)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 (7)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 (8)交易行为监督方面 |
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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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2)一方面,创业板在整体上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涨跌幅限制、限价申报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机制、两融交易标的等方面均沿用科创板的交易机制,同时创业板针对自身特殊情况作出了部 分针对性的安排,如单笔申报数量方面,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
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与投资者教育职责(★★)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2 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
投资者教育 |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提醒投资者阅知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其揭示业务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确认,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客户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资金账户。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客户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建立账户异常使用情况的监控和核查机制,核实资金账户使用是否实名。
(3)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存在非实名使用资金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对账户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账户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
履行反洗钱义务
投资者基本信息了解 |
(1)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2)投资者为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
投资者身份持续识别 |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2)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 |
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进行管理和监控
(1)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的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账户主要包括: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代理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代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经核准允许受理的其他金融产品账户等。
1.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 |
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
管理 |
①资金存管关系建立 同一客户最多开立5 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一个存管银行,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与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客户应当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主资金账户,其他资金账户为辅助资金账户。单客户多银行只允许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②资金账户持续管理 |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 |
(1)开立方式: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2)证券账户的开立数量:1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码通账户,1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1个B股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时,除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之外,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双边A股账户。 (3)特殊法人与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可由申请主体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账户开立申请。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申请主体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
信息变更 |
(1) 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为关键信息。对于上述关键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应通过临柜、见证等方式办理。 (2) 其他非关键信息变更: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临柜、见证、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
注销 |
证券公司在接到投资者销户申请后,应当在与该证券胀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根据中国结算要求,对于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至少提供与开户方式一致的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服务。 |
(2)对投资者资金划转的监控与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含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 0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2.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1)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2)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3)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4)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管理
1.投资者委托指令管理
发送与接收 |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直接向证券公司发送委托指令。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
审核机制 |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按规定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人委托;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
禁止性行为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③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第王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④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⑦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⑧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提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2.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交易,并主动避免异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管理
佣金收费标准 |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 ①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②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③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
公示要求 |
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
禁止性行为 |
①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②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回访与客户投诉管理
回访管理 |
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变动确认、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操作投资者账户、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等情况。 |
投诉管理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并及时进行反馈。 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控管理
基本原则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 |
业务隔离要求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 |
信息安全要求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建立健全岗位制衡机制 |
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 |
强化分支机构管理 |
(1)集中统一管理 (2)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管理层级应当与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3)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4)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蓓核审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5)加强分支机构场所管理,防范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
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自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正当利益与市场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