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一)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行政责任
(一)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沿革
(二)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
1.规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2.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组成
1.法律
2. 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
4. 行业自律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
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务;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公募基金董监高、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董监高、从业人员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④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⑤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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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利; |
⑥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⑦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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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控人禁止行为
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1)基金财产包括
①通过基金募集行为从基金投资人处获得的所有资金总和。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2)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包括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
①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④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⑤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区别 |
公开募集 |
非公开募集 |
募集方式和对象 |
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200人 |
合格投资者募集,≤200人 |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 |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
投资范围 |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既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也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股权、期货、期权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信息披露 |
依法负有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时间有要求,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没有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仅负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