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违反《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执业从业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