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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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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证券从业
授课老师:李瑞
所属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客户匹配度分析/第五节 适当性匹配/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介绍

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

代销金融产品: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1、代销合同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通过签署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咨询查询、投诉处理、违约方面应急预案和后续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分工。

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在代销金融产品前进行必要的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

(1)委托人资格审查:证券公司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2)产品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3、资金支付

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

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4、资格要求

(1)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未经注册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2)从业人员资格: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专题更新时间:2023/12/29 15:31:14

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是(  )。
A . 承销
B . 代销
C . 销售
D . 包销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是(  )。
A . 承销
B . 代销
C . 销售
D . 包销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与代销产品的要求

李泽瑞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泽瑞老师从事金融类考证培训,教学经验丰富,出口成“段子”,是一个让学员欲罢不能的很有个人风格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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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控制经营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操作流程,其核心目的在于“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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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作用

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作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是以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的,应当包括三类:

1、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

2、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

3、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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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别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区别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应当至少体现在:

(1)信息告知: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当确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介绍,帮助普通投资者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投资标的和结构、收益以及风险特征等,以帮助普通投资者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风险警示: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进行更为充分的风险警示,包括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地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3)适当性匹配: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针对普通投资者及其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明确具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留痕。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即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等。

第二类: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即符合一定资产、财务规模并且具备一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此类投资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经营机构核验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第三类:属于普通投资者自愿申请转化的专业投资者,在其资产、财务规模以及投资知识和经验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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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了解你的客户“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经营机构只有全面了解客户的信息,才能根据每个客户的综合情况,向其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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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产品风险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

划分产品风险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等。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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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匹配方法

适当性匹配方法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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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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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告知与警示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告知与警示要求

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在充分履行以上披露和告知义务后,应当提醒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经营机构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保证,投资者在参考经营机构给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基础上,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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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相关信息资料的保护与提供要求

适当性相关信息资料的保护与提供要求

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以及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这四种情形下,经营机构:

1)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录像;

2)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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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经营机构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未按规定制定或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