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登记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的概念
基本形式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概念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1)投资建议服务内容: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理财规划建议。 (2)基本要素: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 (3)功能: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
2、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3、执业登记的要求
(1)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2020年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
登记人员 |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登记类别 |
六类: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
登记程序 |
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
登记信息查询 |
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 |
违规处理 |
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 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
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的要求
监管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
自律管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
机构管理 |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证券投资顾问持续培训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2、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
3、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完成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建议不少于15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
4、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不低于其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
执业登记的要求
(1)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2020年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
登记人员 |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登记类别 |
六类: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
登记程序 |
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
登记信息查询 |
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 |
违规处理 |
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 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
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的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自律管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
机构管理 |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