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从业条件。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关于其保荐代表人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承诺。
(1)具备基本条件
保荐代表人应当:
• 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
• 最近5 年内具备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 最近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 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
• 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水平评价测试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3)未通过水平评价测试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
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 具备8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 最近3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 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 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4)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 具备10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2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 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保荐业务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