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上市保荐书及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2)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3)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4)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5)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7)相关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北交所为例]
(1)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2)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3)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4)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6)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7)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发行人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复核并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监管要求。
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