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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2/10/31 16:52:20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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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事故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涵盖了事故责任要件、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法律制裁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
(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
《条例》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是事故发生单位还是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凡是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都要对其实施责任追究。但在如何界定其是否负有责任并且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明确严格、具体的法律界限。根据法理,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有四个,缺一不可。
(二)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
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必须正确、适当地适用法律,既不能放纵责任者,也不能枉及无辜。
(四)具体追究法律贡任的形式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5.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事故发生单位、中介机构有关资质的处罚
7.事故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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