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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第六章备考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2月26日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韵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民事活动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称自己代理,后者称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容易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充分协商,容易发生代理人损害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所以,法律也是禁止的。

  四、复代理

  复代理,即代理人不亲自办理代理事务,而授权第二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某些事务。也叫“再代理”。这是与有权代理人亲自为代理的本代理相对应的一种分类。复代理是由代理人选任的,因此,复代理人的权限不能超过本代理人的权限。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若代理人进行转委托,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转达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予认可,则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情况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解释,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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