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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第七章备考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2月26日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复习内容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

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

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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