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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3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0日
导读: 导读: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调整至10月27日。为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小编特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供考生参考。

十一、营业税的减免税优惠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减免营业税规定,项目较多,易出选择题,应重点掌握下列项目:
1.金融保险类【★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QF11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以下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
②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③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科技信息类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科研单位承担以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这里所称的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3.文化教育类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人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医疗卫生类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其他业务类
(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2012年调整)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8)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9)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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