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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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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目设置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设置“贷款”、“贴现资产”、“贷款损失准备”三个会计科目。“贷款”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银行按规定发放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贷款”科目改为“委托贷款”科目。由于我国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管理,所以,本处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还包括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贴现资产”科目核算银行受让贴现申请人票据的金额。
“贷款”科圈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银行可根据实际在“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置“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二级科目。分别反映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各种贷款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二)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应定期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情况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未减值贷款
2.已减值贷款
3.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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