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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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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目设置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主要通过“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办理收付。根据有关结算方式的特点,还应设置“汇出汇款”、“开出本票”、“贴现资产”科目以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汇出汇款”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向其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该科目按申请人设置明细账;“开出本票”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向其签发本票的金额;“贴现资产”科目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的款项。
(二)账务处理
1.支票结算业务
银行在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收付款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持票人提交支票和进账单时,银行经审无误,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
(2)收、付款单位不在同一行处开户,收款单位开户行根据票据交换收妥的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开户行对支票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单位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银行本票结算业务
3.银行汇票结算业务
4.汇兑结算业务
5.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业务
6.商业汇票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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