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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新考试指南:第三十四章

2014年9月3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考点三 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股东身份的确认

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份转让权;(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8)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1)一般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同有限责任公司)

(三)董事、董事会及经理
董事会和经理

 

内容

职权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执行权:
①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决定权:
①决定公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③决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

 

(t)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制汀权:
①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②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④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续表

 

内容

职权

 

 

经理

 

 

(1)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具体执行: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决定权:
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四)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人数要求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兼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费用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六目父勿;
(3)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没立独立董事制度。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例3·多选题】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  )。
A.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B.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C.遵守公司章程
D.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E.分配股息红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股东的义务。股息红利的分配是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例4·单选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拥有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A.3%
B.5%
C.8%
D.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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