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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6)

2011年1月2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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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工伤保险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6)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考点: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叫职业伤害保险,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考点: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

  考点:工伤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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