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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2012年3月15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为6%左右,个人缴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 目前,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两个部分。
  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人每个人账户具体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一般年龄越大病也越多,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也要多一些。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厂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里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 《失业保险条例》
  2.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津贴
  生育险的目的
  生育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企业年金,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理事会
  目前,我国企业的补充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又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形式。
  1.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年金理事会。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1. 《劳动法》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2. 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分担国家、社会的经济压力。
  企业年金的缴费
  1. 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例题: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 )。
  A.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B.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C.复查、仲裁和行政诉讼
  D.调解、仲裁和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B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 当事人的多样性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
  劳动争议
  从争议的性质上看,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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