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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9日
知识点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据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
(1)缩短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作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是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休息休假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了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只顾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作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国际实行工作保障制度。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俗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执业危害。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事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1、基本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有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居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先行支付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持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偿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6)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符合该标准1级至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福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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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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