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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关于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9-02-28 10:57:0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8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树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在岗履职、尽职尽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进一步规范和净化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3月31日前)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审批处、勘察设计处、质安站、监察队、装饰办等相关处室,要在资质审批、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执法监察中,做好对建筑施工、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的政策宣传,并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整治氛围,提高专项整治政策知晓率。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挂证”现象进行同步排查,坚决杜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全面排查(4月1日至8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建委在门户网站分批次公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申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上报省住建厅按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指导监督(4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建委要持续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督导检查。

三、“挂证”行为的认定

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均认定为“挂证”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查处,信息公开。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当事人、当事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部门协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要认真梳理分析,主动作为,合力查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孙佳佳    电话:89667690

邮  箱:258195136@qq.com

附件:1.第一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

2.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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