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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为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支出,还包括不形成资产价值按照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上述支出,应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列。
①待核销基建支出包括以下内容: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 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也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上述待核销基建支出,若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②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是指非经营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信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且其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投资支出。对于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该表反映竣工的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它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此表采用平衡表形式,即资金来源合计等于资金支出合计。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该表反映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明细情况,是办理资产交接和接收单位登记资产账目的依据,是使用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和登记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
(3)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4)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5)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2、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完成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

03-20
竣工决算的审核和批复
竣工决算的审核和批复

(一)竣工决算的审核
1、审核程序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2、审核方式
(1)政策性审核
(2)技术性审核
(3)评审结论审核
(4)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
3、审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二)竣工决算的批复
(1)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03-20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03-20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4项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03-20
竣工决算的编制
竣工决算的编制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

(3)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4)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5)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2、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完成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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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审核
竣工决算的审核

1、审核程序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2、审核方式

(1)政策性审核

(2)技术性审核

(3)评审结论审核

(4)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

3、审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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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批复
竣工决算的批复

1、批复范围

(1)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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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的内容

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03-20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2)计算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

3)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托儿所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三)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考核计算】

03-20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特许经营权、域名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1)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
2)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
1)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1)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03-20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 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1)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金是指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各种银行存款是指企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根据实际人账价值核定。

(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受益单位收取的款项;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和待摊费用。一般情况下,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入账核算。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股票和债券根据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确定其价值。

(4)存货。存货是指企业的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形成,主要有外购和自制两个途径。外购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03-20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4天】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天内进行核实。
2)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 天内返还。
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返还申请。

03-20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 
(1)百分比法
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
(2)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口诀:在加整供保】。

03-20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文件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文件

(1)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03-20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委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1)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审定阶段。
2)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类比审核法等。
(3)承包人异议的处理。
1)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审核意见与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造价咨询机构。
2)造价咨询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03-20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变更的提出。变更的提出包括发包人指示变更和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两种形式。
1)发包人指示变更。变更指示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2)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①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②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左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③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暂估价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人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3、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4、计日工
5、物价波动
对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 2020- 0216通用合同条件采用价格指数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1)价格调整公式。未列人《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价格调整公式为: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雨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6、法律变化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合同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8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2、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主要包括:人工费的申请和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
2)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扣除已支付的人工费金额;
③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④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⑥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⑧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竣工结算
4、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支付。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03-20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如没有可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率(没有,按5%),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移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合同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4)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2)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商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①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商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②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3、期中支付
(1)申请期中支付
(2)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商任命承包商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1)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人。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3)期中支付证书的修正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能被视为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对任何承包商文件或任何部分工作的无异议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其某项应得款额未被包含在支付证书中,应在下一期支付报表中注明该款额,工程师应当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进行适当修正。
(3)业主的支付。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4、保留金的返还
(1)返还时间。
1)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2)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如果接收证书仅就某分项工程签发,则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另一半保留金按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2)保留金的扣发。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商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5、最终结清
(1)最终报表
1)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2)提交最终报表。
(2)结清单。
(3)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

03-20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暂估价

(1)暂估价(A)条款

1)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2)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3)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2)暂估价(B)条款。

签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计日工

(1)计日工(A)条款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

4、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物价波动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条款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①价格调值公式。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⑤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条款。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6、法律变化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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