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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31.B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2.A
  【解析】本题考核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A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4.A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仲裁地点与方式不是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35.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题目中是人身保险,在合同订立时二人是夫妻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向受益人贾某支付保险金。
  36.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37.B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8.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9.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40.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1.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致,二者不-致的,票据无效。
  42.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规定。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错误;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因此选项C正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D错误。
  43.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4.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45.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46.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抗辩。(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7.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
  48.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见票即付,所以选项A错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根据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所以选项B错误;目前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如果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汇票无效,所以选项C错误;汇票的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所以选项D正确。
  49.C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背书记载的规定。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0.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质押背书。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51.B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和追索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乙在提示承兑期限内提示承兑,因此选项B错误。
  52.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规定与附有条件的背书不同。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3.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54.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5.A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无需承兑。本票绝对记载事项中不包括“到期日”,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56.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57.B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个人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
  58.C
  【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管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因此选项A错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因此选项B错误;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因此选项D错误。
  59.B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市场管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60.D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责任。根据规定,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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