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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冲刺班讲义: 经济法总论

作者:【余翼】 2014年10月16日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重点掌握)
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类。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作更为具体的分类。例如,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此外,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体现了()。
A.宏观调控立法权B.宏观调控执法权C.市场规制立法权D.市场规制执法权
答案:C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重点掌握)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一)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二)“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三)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四)总之,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对应横向对策行为)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对应纵向对策行为)两大类。
提问:市场对策权是强制性权利还是自由权?
回答:自由权,但自由是有限度的,只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多选:按照经济法相关理论,以下关于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上主体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B.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C.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D.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答案:ABC。D错在少了“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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