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

《经济法》冲刺班讲义: 经济法总论

作者:【余翼】 2014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属于基础理论部分,一般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察,要求考生必须对重要概念进行理解性记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判断: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
【解析】错误。经济法并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特定经济关系,也不能规范各种经济行为。

2、经济法的渊源(重点掌握)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对此,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已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举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领域,恰恰是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重要领域,从而使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判断:有人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既然是经济法的立法体现,因而应当是没有效力层级之分的,都应该无差别地执行,这才体现经济法制的统一性。
【解析】错误。经济法的渊源虽然是经济法的立法体现,但经济法的立法本身就是有效力层级之分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因此,对于各类经济法的立法,并不是要无判别地执行,尤其要注意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多选)以下法律文件中,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的有?
A.《预算法》B.《产品质量法》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ABCD。其中A属于法律(宏观调控法),B属于法律(市场规制法),C属于行政法规,D属于地方性法规。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