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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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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链接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2】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4】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也可以适用留置权。
  【链接5】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链接】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7.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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