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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六、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IB)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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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IB)业务
  1.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13业务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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