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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6.16”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30日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五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工人作业时遗留火种起火、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工作的有罗先佐等三名天安消防工程公司工人及六名搬运工人,他们均证实,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工厂及天安消防工程公司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仓库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一楼仓库内吸烟。  
    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在一楼东半部堆入的均是进口原棉,在起火点处堆放的棉花,是火灾前新搬进的,搬运时工人未发现异常情况。
    据查,珠海市6月16日平均气温为28.3℃,日最高温度30.9℃,最低26.7℃,日平均相对湿度88%。
    据资料介绍,棉花的自燃点为470℃,因此,原棉虽属自燃物品,但仓内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排除工人作业时遗留火种起火  
    据查,火灾前除消防安装人员在起火部位工作外,还有堆垛叉车及织染厂电工黄介飞、李南等四人在此处安装线码而使用电源线及冲击钻。
    经查证,黄介飞、李南等人在下午4时就已安装完毕,并将电源线卷起放回门口边,于4时15分离开仓库。因转移堆垛位置,柴油叉车在下午4时20分已离开起火部位。
   火灾发生于4时30分,据火灾前在此工作的所有被调查人员证实,他们未发现冒烟及未闻到焦味等异常情况。因此,可排除上述两种作业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5.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堆放的棉花是成包的,外面用麻袋、蛇皮袋包装,用铁皮或铁线捆扎,有的地方在运输中被勾破而露出疏松的棉花。现场抢救出的棉包也证实了这一点。
    罗先佐反映,他听陈钟富叫“电线断了”,见到第三卡棉缝中有少量烟冒出时,还见到陈钟富站在棉堆上面,手里拉着电缆,电钻放在棉堆上。电缆夹在冒烟、着火的棉堆缝中。
    经查实,带插座电缆线是16日上午由陈钟富接的,从—楼东门进,沿中间通道走,到打码的地方上棉堆,插座放在棉堆上工作位置处。该线长约40~50米,是条旧线,中间有一个接口,长约15厘米,接口包胶布。
    叶崇川反映,16日下午火灾发生后一会,在A厂房楼角,陈钟富对他说:“两条线碰线,引起着火”。罗先佐也证实,当时他在场,听陈钟富说“电缆接口的黑胶布松了,我把接头拉断了。
   从一楼平面图上可查证,火灾时陈钟富所站位置距起火点处约12m,他在拉线时,接口极有可能被拉进棉缝中。
   据资料记载: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00~3000℃。棉纤维燃点为150℃。由于棉纤维细小蓬松,与空气接触面大,遇到微小的火星,就能立即燃烧。燃烧时放出火焰,有烧纸一样的臭味,其灰为白色末状。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及工人作业时遗留火种引起这次火灾,认为珠海市“6·16”特大火灾是陈钟富在拉扯电缆线时,因夹在棉缝中的接口被拉断而致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棉包外露的棉花而造成的。
    由于火灾主要知情人陈钟富潜逃,现场已被清理破坏。因此,有些事实不能得到现场验证,我们对火灾原因仅能做出分析,难以做出鉴定。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1.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琳,在该厂房土建工程没有全部竣工,尤其是在消防设施未安装验收的情况下,就同意裕新织染厂港方投入使用,厂房存在重大火险隐患,致使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扑灭。
    2.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行政部经理郭社友不履行与天安消防工程安装公司签定的《水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没有督促厂方清理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棉花,导致在施工现场存有大量可燃物。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建议将王琳交检察机关查处;对郭社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裕新织染厂有关人员的责任
   1.该厂中方厂长杨育文,是该厂的防火责任人。对厂房消防设施未安装好就投入使用,将一楼生产车间不作改造就堆放大量棉花,并与柴油、氧气瓶等混放,在消防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彻底落实整改措施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该厂法人代表港方老板陈裕辉,对厂房土建工程没有全部完工和消防设施未安装好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将一楼生产车间不作改造就堆放大量的棉花,并将柴油、氧气瓶与棉花混存等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家建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将杨育文交检察机关查处。考虑到港商陈裕辉在厂房使用时已经过前山工业集团总公司同意,且在珠海市投资规模较大,热心支持当地的文教和公益事业,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抢救和善后工作,建议予以从宽处理。 
   (三)天安消防工程安装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1.天安消防工程安装公司陈钟富等人,在裕新厂A厂房一楼安装消防水管时,将带驳接口的电源线搭在棉包上,拉扯电线时将驳接口拉断,使电线短路引燃棉花,陈钟富事后潜逃。建议公安部门将其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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