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情分析】
年份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5
单选分值 5 5 1 2 1 3 3 2
多选分值 0 0 0 0 0 0 2 0
合计分值 5 5 1 2 1 3 5 2
【重点考点】
• 安全教育培训法律要求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学时
【参考补充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正在修订)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宋元明副部长关于培训工作的讲话》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补充:《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②矿山、③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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