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
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
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
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
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
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
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
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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