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分。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