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采光�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路,�应设置照明。
  2.车辆�其附近的照明,�应使�机感到眩目。
  3.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爆炸�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
  4.作业场所的照度�得低于规定。
  5.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煤�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机室�地下室�烟�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
  e.ä¸å¤®å�˜ç”µæ‰€å’Œé›†ä¸æŽ§åˆ¶çš„仪表室。
  6.æ£å¸¸ç…§æ˜Žä¸æ–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æ�¢ã€‚
  7.生产装置上的照明ç�¯ï¼Œä¸�宜é�¢å¯¹å�¯ç‡ƒæ°”体(蒸汽)的放散管ã€�è´®æ§½é¡¶éƒ¨å…¥å” (观察å”)和管é�“法兰盘,也ä¸�宜装在å�¯èƒ½å–·å‡ºå�¯ç‡ƒæ°”体的水å°�槽和满æµ�槽上部。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