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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7节

作者:��德春】 2014年9月30日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法行为,有下列3�:
  (一)失��渎�的�法行为
  1.对�符�法定安全生产�件的涉�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现未�法�得批准�验收的��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予�缔或者��法予以处�的。
  3.对已��法�得批准的���履行监�管��责,�现其��具备安全生产�件而�撤销原批准或者�现安全生产�法行为�予查处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求被审查�验收的��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或者其他产�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费用的。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级�撤�等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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