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试题答案

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矿长何某擅自安排30名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作业期间发生透水事故,20 多人被困,经全力救援,所有人员成功获救,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于何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来源:233网校 2022-11-06 14:26:53

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矿长何某擅自安排30名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作业期间发生透水事故,20 多人被困,经全力救援,所有人员成功获救,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于何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应当对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当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题答题分为两步,①判断刑事犯罪类型,明知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下井作业,何某涉嫌强令冒险作业罪;②透水事故“所有人员成功获救,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应刑事责任适用“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阅读

添加安全工程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师资团队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