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其中不包括的是() 。
A.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B.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C.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3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工程钻探的
D.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30 米处新建公路的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 米至 5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