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形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有()。
A.甲公司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死亡1人,经理李某决定不报事故,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B.乙公司发生爆燃事故,死亡5人,经理张某串通安全管理人员谎报死亡1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C.丙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事故抢救期间投资人王某为逃避责任逃匿
D.丁公司发生中毒事故,经理张某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导致增加重伤2人
E.戊公司经理刘某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后毁灭与事故有关的操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