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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辅导: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æ€»åˆ™
大纲�求: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监管——防�事故——�障安全——促进�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2002å¹´11月1æ—¥
空间效力    å›½å†…从事生产ã€�ç»�è�¥å�•ä½�
3�安全生产管�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ç”Ÿäº§ç»�è�¥å�•ä½�的安全生产ä¿�éšœ
大纲�求:
1�生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件
(安全生产许å�¯è¯�æ�¡ä¾‹ N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人(管��从业人员�特�作业人员)
�障(工伤�厂房��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险�登记�器�)
其他�件
2�主�负责人对本��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No.17)
建立��全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本��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促�检查本��的安全生产工作,�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业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的�求(No.19)
矿山�建筑施工��和�险物�的生产����储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或者�备专�安全生产管�人员。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机构或者�备专�安全生产管�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备专�或者兼�的安全生产管�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安全生产管��务。
4�安全管��务的�供(No.19)
��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本��负责
5�安全生产管�人员的能力�求(NO.20)
具备与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能力。
�险物�的生产����储存��以�矿山�建筑施工��的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格。
6�安全管�人员的基本�责(No.18)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处�
�能处�的,应当�时报告本��有关负责人
检查�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生产����对承包��的安全生产管��求(NO.41)
�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议——生产��统管
8��生�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主�负责人的�责�有关规定(NO.42)
生产�����生�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的主�负责人应当立�组织抢救,并�得在事故调查处�期间擅离�守。
抢救——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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