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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辅导:第三章相关法律

第一节  ä¸­å�Žäººæ°‘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3-7年)
刑事处罚的类型: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的特�:�法机关执行�更强的强制性�人身制�
犯罪的4个构置�素:主体�主观方��客体�客观方�
大纲�求:
1����其有关人员因��法规而承担的刑事
a�关于�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业�事业��的�工,由于��管����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章冒险作业,因而�生�大伤亡事故或者造�其他严��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关于生产����由于劳动安全设施�符�国家标准,造��大安全事故的责任(No.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者其他�业�事业��的劳动安全设施�符�国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工�出�,对事故�患��采�措施,因而�生�大伤亡事故或者造�其他严��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关于�险物�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6)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蚀性物�的管�规定,在生产�储存��输�使用中�生�大事故,造�严��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果特别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9)
��消防管�法规,�消防监�机构通知采�改正措施而拒�执行,造�严��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果特别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履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No.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或者玩忽�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大�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舞弊,犯�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的刑事责任
�照《刑法》(No.3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或者玩忽�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大�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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