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ä¸å�Žäººæ°‘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求:
1�立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ä¿�障和监ç�£è¡Œæ”¿æœºå…³æœ‰æ•ˆå®žæ–½è¡Œæ”¿ç®¡ç�†ï¼Œç»´æŠ¤å…¬å…±åˆ©ç›Šå’Œç¤¾ä¼šç§©åº�,ä¿�护公民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å�ˆæ³•æ�ƒç›Šï¼Œæ ¹æ�®å®ªæ³•,制定本法。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é�µå¾ªå…¬æ£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与�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社会�害程度相当。
对�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的�类
è¦å‘Šï¼›ç½šæ¬¾ï¼›æ²¡æ”¶è¿�法所得ã€�没收é�žæ³•财物;责令å�œäº§å�œä¸šï¼›
暂扣或者�销许���暂扣或者�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第å��å…æ�¡ 国务院或者ç»�国务院授æ�ƒçš„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人民政府å�¯ä»¥å†³å®šä¸€ä¸ªè¡Œæ”¿æœºå…³è¡Œä½¿æœ‰å…³è¡Œæ”¿æœºå…³çš„行政处罚æ�ƒï¼Œä½†é™�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æ�ƒå�ªèƒ½ç”±å…¬å®‰æœºå…³è¡Œä½¿ã€‚
第�七� 法律�法规授�的具有管�公共事务�能的组织�以在法定授�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å��å…«æ�¡ 行政机关ä¾�照法律ã€�æ³•è§„æˆ–è€…è§„ç« çš„è§„å®šï¼Œå�¯ä»¥åœ¨å…¶æ³•定æ�ƒé™�内委托符å�ˆæœ¬æ³•第å��ä¹�æ�¡è§„定æ�¡ä»¶ç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ä¸�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并对该行为的�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义实施行政处罚;�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 �委托组织必须符�以下�件:
(一)�法�立的管�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ã€�法规ã€�è§„ç« å’Œä¸šåŠ¡çš„å·¥ä½œäººå‘˜ï¼›
(三)对�法行为需�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管辖
6�行政处罚的适用以�安全生产�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四� 对当事人的�一个�法行为,�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å��五æ�¡ ä¸�满å��四周å²�的人有è¿�法行为的,ä¸�äºˆè¡Œæ”¿å¤„ç½šï¼Œè´£ä»¤ç›‘æŠ¤äººåŠ ä»¥ç®¡æ•™ï¼›å·²æ»¡å��四周å²�ä¸�满å��八周å²�的人有è¿�法行为的,从轻或者å‡�轻行政处罚。
第二å��å…æ�¡ 精神病人在ä¸�能辨认或者ä¸�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è¿�法行为的,ä¸�äºˆè¡Œæ”¿å¤„ç½šï¼Œä½†åº”å½“è´£ä»¤å…¶ç›‘æŠ¤äººä¸¥åŠ çœ‹ç®¡å’Œæ²»ç–—ã€‚é—´æ‡æ€§ç²¾ç¥žç—…人在精神æ£å¸¸æ—¶æœ‰è¿�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法从轻或者�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轻�法行为�害�果的;
(二)�他人�迫有�法行为的;
(三)��行政机关查处�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法从轻或者�轻行政处罚的。
è¿�法行为轻微并å�Šæ—¶çº æ£ï¼Œæ²¡æœ‰é€ æˆ�å�±å®³å�Žæžœçš„,ä¸�予行政处罚。
第二�八� �法行为构�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法折抵相应刑期。�法行为构�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安全生产�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å…¬æ£ã€�公开;以事实为ä¾�æ�®ï¼›ç¨‹åº¦ç›¸å½“